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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门前丢车,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 2007-09-21 来源:区司法局 俞为鹏  打印】【关闭
       
 
  问:前不久我与朋友一起到某商场购物,按照保安所指定的位置,将电动车停放在商场门前,购物完毕出来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报警后车辆至今没有下落。后来我与该商场协商,他们给出的答复是无责任,不赔偿。请问:我能向商场要求赔偿吗?  

  答:你所提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商场要否承担责任应看其是否具有保管义务,如果有保管义务,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则不承担责任。   

  保管义务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法定保管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保管义务,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财产有保管义务,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商家有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但这个义务应是指商品或服务行为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包括消费场所的设施、设备等商场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将该义务无限地扩大。

  如果消费者将其物品交给商场的工作人员要其保管,工作人员也同意,则商场有了约定的保管义务;如果商场工作人员主动提出保管消费者的物品,消费者同意并将物品交与其保管,商场也有了约定的保管义务。  

  你将电动车停放在商场门前,虽是受保安的指定,但很难说已和保安约定要其保管你的车辆(依通常理解,保安指定存放位置是为了让顾客出入方便、购物有序),所以商场没有约定的保管义务,同时因商场没有法定的保管义务,故商场不同意赔偿是有一定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