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用品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页  
  收藏本站 | 联系商城 | 网站首页
   
   
ddd 公司概况 商城播放 市场主业 商城党建  
  最新播报  
  视频播报  
 
 
 

 

 

 

 

 

 

 

 

    商城播报
 当前位置:首页 > 商城播报
   
 
出售假冒牛仔裤赔钱10万又赔礼

发布时间: 2007-11-09 来源:以法说法 打印】【关闭
       
 

  2007年6月20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对利惠公司与贝姿服饰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贝姿公司被判停止侵权、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利惠公司系“LEVI'S”商标持有人,是美国的一家公司,该商标在我国也已成功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服装、牛仔裤等。贝姿公司从广州购进了一批“LEVI'S”505型、510型牛仔裤、“LEVI'S”T恤衫,并以牛仔裤每条369元,T恤衫每件169元的价格在某商场进行销售。2006年3月14日某市工商局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到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牛仔裤183条和T恤衫52件。经“LEVI'S”商标权利人美国利惠公司鉴定,上述牛仔裤和T恤衫均为假冒商品,经工商核定,贝姿公司非法经营额为7万余元。

  2006年5月10日,该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贝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销毁假冒商品,罚款人民币15万元。利惠公司认为,贝姿公司作为利惠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将假冒的“LEVI'S”产品混在真品中出售,其行为构成对利惠公司“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使利惠公司的商誉、“LEVI'S”品牌形象及利惠公司的经济利益均遭受了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认为,工商局认定在被告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总价值为76,315元的牛仔裤和T恤衫系侵犯“LEVI'S”商标的商品,贝姿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故法院确认贝姿公司实施了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利惠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除了工商已认定并没收的假冒商品外,贝姿公司在被查处前已销售了大量假冒牛仔裤,但贝姿公司予以否认。利惠公司对此并未能充分举证,但贝姿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所有侵权商品都已被工商局查获。故法院在综合考虑贝姿公司曾作为“LEVI'S”品牌代理销售商应具备的主观注意程度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判定贝姿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经营户要合法经营,不要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