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外地打工者,在路桥某厂打工, 负责车间的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因待遇问题与厂方发生争执,愤而提出辞职。厂方同意我一个月后离厂。因为前几天连续数个晚上加班,造成身体虚弱,我向厂方请病假,厂方未批准,我向厂方口头说明要求休息一天。第二天上班时,厂方通知我不用上班了,我要求结算工资,厂方不予理睬。请问:我作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象你这种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比较多。究其原因是劳动者说走就走,导致用人单位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用人单位只能以拖欠或克扣工资来报复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你作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期支付所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劳动部门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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