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个体装修老板。三年多前,我给某建材老板装修,要付我2万元,当时他没给钱,只是出具了一张欠条,说两年内还清。2006年,我到建材商场购货,还欠2万元钱。前两天,建材公司找我要钱。我提出,他还欠我2万元,正好用欠款抵销那2万。装修公司称,他们欠我的钱早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无权抵销。请问:我可以用欠款抵销还款吗? 答:所谓债的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在抵销中,用来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法律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从你问的可以看出,你们之间互负的债务不属于同时到期的债务,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另外,你用来抵销的债权是主动债权,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你提出抵销就必须征得装修公司同意,否则,不能抵销。所以,在你提出以债抵债而装修公司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你只能还钱给他。在此提议:双方互负债务时,如果约定的不是同时还款,就不要抱着自觉抵销的想法,不去催还。否则,他人欠你的钱先到期,你没催要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时,就可能给你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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