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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否侵犯我的优生优育权
发布时间: 2010-01-08 来源:区司法局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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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女士问:我怀孕期间到某医院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均被告知胎儿无异常。可我在分娩时,产下一个缺失右耳的男婴。请问,医院是否侵害了我的优生优育权,对此我可否要求其赔偿?
答: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医院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如医院对此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医院应承担责任。而郝女士的孩子是缺失右耳,依目前的超声诊断水平还无法达到对胎儿耳朵的准确诊断,所以对此医院是没有过错的,你无权要求医院对此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