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陆某到某大酒店就餐,当时天气下雪,陆某踏上酒店门口的台阶正准备步入大厅时,脚下一滑,不慎摔倒在门口,当时感到腿部疼痛不已。酒店保安将其送到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股骨骨折。陆某出院后以酒店台阶太滑、不能确保顾客安全为由向酒店提出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4500元的要求。而酒店称:陆某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天下雪台阶滑,陆某的鞋底也太滑,是造成滑倒的主要原因,且事故发生后,酒店保安已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不成,陆某将该酒店告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在天下雪的情况下,有义务及时清扫积雪,并在门口设置防滑垫等,酒店措施不到位负主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及第41条之规定,判决陆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由酒店承担70%;而陆某出入公共场所自己也不小心,下雪天穿的鞋底太滑是造成滑倒的原因之一,其余30%责任由陆某承担。
[案例评析]
此案在当前雨雪较多的季节 , 给店家和顾客都有提醒的作用。作为酒店如果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顾客造成损害是要承担责任的。酒店在下雪的季节要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比如派专人引导,或采取放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踏垫、麻袋片、草苫子等。如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造成顾客摔伤,就构成了侵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的陆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受损害还与消费者的过失相关,其与经营的不作为相结合,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本案中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责任外,陆某下雪天不小心,所穿鞋底太滑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判决陆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等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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