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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已发百余万

发布时间: 2010-01-12 来源:记者 梁佳 打印】【关闭
       
 
  8月12日,记者从区财政局了解到,截至7月31日,我区农民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达348辆,销售总额达1022.35万元,农民报废补贴和购买补贴总额达101.1万元。

  汽车摩托车下乡是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项惠农强农政策,有所不同的是,汽车摩托车下乡没有特定的销售点,广大农民在购买时要选购那些通过公告列明,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带有下乡标识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我区农民可通过各镇(街道)的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申请时要记得携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可从网上下载)。

  据了解,我区汽车摩托车下乡采用换购和新购两种形式。实施中,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的,按照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每辆定额补贴650元。补贴资金将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申请人的储蓄存折账户。

  另悉,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