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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烟专项管理规定(暂行)摘录

发布时间: 2010-05-18 来源: 打印】【关闭
       
 
一、市场经营者进入市场营业,必须依法经营,文明待客,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市场安全规章,服从公司依约管理。
  (一)市场内严禁吸烟,如需吸烟到商城外围露天场地。
  (二)摊位经营业主必须告诫从业人员遵从禁烟规定,从业人员违反禁烟规定的,由经营业主承担责任。
  (三)市场内所有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共同实施禁烟监督,必须及时制止采购商和其他顾客在场内的吸烟行为。
  (四)公司管理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市场内禁烟宣传,严格执行禁烟处理规定。
  二、违约处理
  (一)市场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在市场内吸烟的;有顾客在商铺内吸烟,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不加以制止的,作如下处理:
  1、首次发现,给予关摊歇业2小时处罚;
  2、第二次发现上述情况的,给予关摊歇业24小时处罚;
  3、第三次发现上述情况的,给予关摊歇业3天处罚;
  4、屡次违约不改者,中止商铺租赁协议,收回商铺使用权。
  (二)市场管理人员违反禁烟专项管理规定,监管不力,徇私舞弊,不执行市场禁烟专项公约违约处理的,一经查实,作待岗或解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