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建筑单位系法人单位,与我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该建筑单位在施工中一直租用我单位的一些机器设备。去年又租用本单位机器设备2个月,租金共计10万元,一直未清偿。现在该建筑单位宣布破产。我这10万元租金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负有限责任,即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责,不用法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也不对其他人的债务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人破产的,仅以破产财产清偿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按债权在总债权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破产财产。不能清偿的债权就不再清偿了。
据你提供的情况,该建筑单位破产时,未清偿的债权是破产债权,你单位的债权即租金1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该建筑单位破产时的财产是破产财产。你单位可以把10万元债权与其他债权一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全部或部分收回你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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