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距震惊台州的伪钞案庭审结束已经整整三个月了。
被告家属依然在焦急地等待着来自法庭方面的消息。被告代理律师也没有收到再次开庭的通知。内部消息称,特殊案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引起了上一级法院的关注。
这起特殊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美元,涉案被告多达11名。今年4月2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吸引了数百名群众旁听。
公诉机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被告人陈邦回、杨朝贤(均系浙江省宁海县人),通过陈正义、王佳先、陈惠娟、裘仙桃(均系浙江省天台县人)联系,委托李金华、毛瑞琳、王加瑞、谢红卫、孟洪(均系山东省梁山县或济宁市人),非法印刷100元面额假美钞20.2303万张,合计面额2000余万美元。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这样的重大案情,公诉机关认为,陈邦回等人目无国法,合伙伪造货币或为伪造货币提供帮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170条第(二)项规定,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否认。法庭上,11名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
然而,让人颇感意外的是,11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却不谋而合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理由何在?
记者通过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了解到了详细的案情。
造假美钞当冥钱
陈邦回是宁海县一沙石厂门卫。2002年2月,他听说熟人杨朝贤有一张100元面额的假美钞。杨朝贤让陈邦回帮忙看看,有没有人要。
一次偶然的机会,陈邦回与熟人“小陈”谈起此事。没想到“小陈”对此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说自己的老板可能会要这些假钞。于是,“小陈”从杨朝贤那里拿走了那张100元假美钞,带回去交给老板看看行不行。
几天后,“小陈”回话给陈邦回说,老板要货,不过,如果只有一、二十张是不够的,数量越多越好。陈邦回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回忆说,“小陈”当时特意说明了用途。他说,清明节要烧钱给死人,烧真的太贵了。老板买这些假钞,是在清明节时供台湾人、日本人祭奠先人用的。当时,他们还谈好了大概的价格,一张100元面额的假美钞,“小陈”的老板愿意出价40元人民币购买。
假钞交易当场被抓
为了搞到更多的假美钞,陈邦回、杨朝贤联系了王佳先,王佳先又到天台县坦头镇找到了陈正义。他们先后到义乌、诸暨等地寻找,想购买假美钞。然而,市场上并没有他们所需要的假美钞。四处寻找后,他们没能满足“小陈”的要求。
这时,陈正义想了个主意,既然市场上没有,我们能不能印刷一批?这样的想法通过陈邦回向“小陈”进行了请示。“小陈”答复说“可以”。得到了“小陈”的认可后,陈邦回开始联系印刷事宜。陈正义知道自己女儿陈惠娟在山东做生意时,认识一些山东印刷行业的人员。于是,他请女儿帮助联系。
陈惠娟后来与山东省梁山县李金华等人取得联系。陈正义将假美钞样张通过特快专递寄给了李金华。李金华收到样张后,伙同毛瑞琳、王加瑞赶到了山东省济宁市新海印刷厂,该厂厂长以不能印制外币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王加瑞随后又找到了济宁市人民印刷厂制版车间负责人谢红卫。谢红卫欣然同意,双方约定:印刷费用为0.04元/张,印刷数量20万张。
2002年4月7日晚,谢红卫通过新海印刷厂印刷车间负责人安排该厂工人孟洪、苑建设(已死亡)连夜印制这批货。经过一个晚上,他们共印制了100元面额的假美钞203700余张。4月10日,李金华等人租用皮卡车将其中5箱假美钞(10万张,面额合计1000万美元)运到了天台县城关镇。当晚,李金华随身携带假美钞样张来到了陈正义家。第二天,陈正义等人又将样张送到了宁海县杨朝贤家中,通过杨朝贤把样张转交给了陈邦回。样张通过验证后,决定次日上午在杨朝贤家中进行交易。
4月12日上午,“小陈”如约前来提货,但由于他未带足人民币款项,交易没有成功。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约定4月15日在天台县城关镇“千禧楼”旅社交易。4月15日上午,“小陈”和陈邦回等人先后来到“千禧楼”旅社。正当他们在该旅社403房间交易时,台州市公安局干警破门而入,将他们当场抓获,缴获假美钞十万余张。4月18日,台州市公安局又在李金华家中查获同种假美钞十万余张,在谢红卫办公室查获同种假美钞2303张。
合伙印制的是冥币?
对于这样一起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伪造假币案,法庭为何迟迟没有审判结果?本案主审法官、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建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了新问题———假币的用途,该不该影响法庭对被告的定罪?
被告杨朝贤的辩护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建彪律师在辩护时说,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伪造货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假币进入市场流通,从而获利。
因此,伪造货币罪一般被定义表述为“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因而要求假币的逼真程度越高越好,几乎达到乱真。他认为,持这种目的而进行的伪造货币行为的主观恶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需要用刑法来规制。
然而,他在法庭上指出,“小陈”一开始就告诉陈邦回:购买这些假美钞的用途是给台湾人、日本人在清明节时祭奠先人用的,即烧给死人用的纸钱。
因此,对技术要求不高。客观上这些假钞的印制也十分简单粗糙,不论从纸张的质量、厚薄、克重、耐摩性能方面,也不论假钞的色彩、用墨方面,都比较单调,缺乏真钞感,更谈不上红兰纤维丝等安全印记特征,让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假钞。
既然是烧给死人用的假钞,为什么不印上“祭”字?
陈正义曾给李金华写过一封信,信中写道:“复印美钞,作为纸钱使用,第一批至少要2000万元,并要求按顺序编号……”
多位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都回忆到这样一个情节:准备印刷前,李金华等人再次向陈惠娟等提出,印刷的既然是冥币,可否在印刷品上加个“冥”字或“祭”字。这样的想法通过陈邦回传给了“小陈”,“小陈”明确告诉他们:不可以加“冥”字或“祭”字,每张假钞上的号码也不能相同。
根据“小陈”的要求,印刷厂没有在假钞上加印“冥”字和“祭”字。但是,由于技术原因,号码不相同没有按要求做到。
姚建彪律师还在法庭上提到了一个细节:案发前,谢红卫在祭祀自家先人时,从这批假美钞中抽取了1000余张,上坟烧给了自己的祖先。
姚建彪认为,本案中,所有到案被告在购买、印刷、出售假钞的过程中,都将假钞视作冥币,都认为印制的假钞是烧给死人用的。
警察设下圈套?
法庭上,辩护律师发现了奇怪的一幕。作为购买人的“小陈”在假钞交易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理应成为本案第一被告的“小陈”却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上也没有出现“小陈”的名字。
台州市三门县公安局向法庭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解开了这个谜团———
“小陈”是公安机关的“线人”。辩护律师认为印制假美钞的旨意来自于“小陈”:当陈正义提出市场上找不到假美钞,是否可以印刷时,“小陈”明确表示可以;在印数上,“小陈”明确表示越多越好,10万张或20万张都要;当被告请示是否可以加印“祭”或“冥”字时,“小陈”明确表示不可以。
姚建彪律师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小陈”导演了这起伪钞大案?他认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作引诱犯罪。被告本来并没有制造假美钞的犯意,是“小陈”引诱所致。在印刷数额上,也是“小陈”定下的。主审法官沈建宇也表示,“小陈”的出现让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遭遇了尴尬。
据了解,在我国,就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几个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而言,侦查过程中运用特殊手段引诱犯罪的不在少数。据桂林市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的94件毒品犯罪和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的案件在侦查时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手段。
公安机关引诱犯罪,能否作为无罪或从轻处罚辩护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苗有水认为,美国刑法上的“警察圈套”理论很有参考价值。
如果被告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其犯罪意念是在掌握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劝说、怂恿下产生的,这种引诱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如果引诱行为加强了被告本来就存在的犯罪意念,或者为那些正在观望、犹豫的行为人提供犯罪决意从而起到“犯罪的导火线”作用,这种引诱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
据透露,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修订研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修改小组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不过,未被有关部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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